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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

2014-02-2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件

环办[2010]135号


关于组织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各省(区、市)科学合理规划和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产业,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落实《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和规范本辖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抓紧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本辖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工作重点和相关的政策措施。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二、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各地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回收、处理等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处理能力、技术和污染防治水平,科学测算可能的废弃量及其趋势,分析其跨区域流动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包括对处理企业数量、结构和规模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足够的处理能力。同时,要避免处理企业一哄而起,造成处理能力总量过剩和结构性过剩。对处理能力过剩的地区,不得新增处理能力和企业。
  三、引导处理产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引导和促进处理产业向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鼓励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发展处理产业。鼓励生产企业通过与处理企业合作等方式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鼓励分工合作,跨区域开展精深加工,形成合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产业链。坚决淘汰和取缔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处理设施和能力。对电子废物环境污染突出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的,应当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综合治理,加快实现产业升级。处理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有条件的,鼓励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完全拆解和完全深度处理。按照《条例》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禁止分散处理。
  四、发展适宜的处理技术和装备。要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完善处理工艺规范和标准,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技术和装备。对手工拆解劳动强度大,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以及难以实现资源化利用的,鼓励采用工业化设施和设备进行处理。鼓励国内装备制造企业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创新。
  五、稳步推进回收网点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发挥专业回收公司作用,完善基层回收网络,培育龙头企业。进一步延伸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责任,与专业回收公司共同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工作。
  六、推动规划落实。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有效推动规划的实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统计、分析和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包括废弃量预测、处理能力利用率、处理行业盈利变化等信息,加强对市场的引导。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对弄虚作假、污染环境、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处理活动。加强对电子废物环境污染突出地区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七、加强宣传教育。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涉及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回收和处理企业以及消费者等方方面面,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营造社会氛围,树立“人人有责,全社会参与”的观念。对主动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责任的生产企业,要予以宣传表彰。
  各地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规划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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