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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2022-10-21

2021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办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办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供《办法》实施过程中参考。

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原则有哪些?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应综合考虑环境风险可控原则、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距离就近原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能力,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利用处置过程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综合利用、降低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其次,根据《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应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最后,在满足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足、环境风险可控、技术和价格水平合理的前提下,移出人应优先将危险废物转移给距离较近的接受人,以进一步降低环境风险和经济成本。

2.如何理解危险废物就近转移?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就近原则的具体含义,即“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危险废物转移的就近原则不是指无条件、“一刀切”的根据距离远近确定是否可以转移危险废物,不宜直接作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的限制性条件。就近原则的执行需综合考虑环境风险是否可控、利用处置能力是否匹配、技术和价格是否合理等因素,并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从利用和处置两个方面区别考虑:

在利用方面,危险废物转移以市场化为主,在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不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

在处置方面,随着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提升,目前各地基本建立了满足本地实际需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可以基本实现主要以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设施为主,在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跨省转移处置为辅,同时并不禁止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转移处置;针对价值低、本地及就近区域处置能力不足的特殊危险废物,可在全国范围实行统筹处置,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不应对这些设施接受危险废物设置障碍。

3.医疗废物转移需要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固废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固废法》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办法》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因此,医疗废物转移需要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4.是否可以先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然后再运输危险废物;或者先运输完危险废物,再补充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先运行联单再运输危险废物或者先运输危险废物再运行联单均不符合规定。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均负有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做到危险废物运输与转移联单运行同步发起、同步进行、同步办结;承运人还负有在联单中记录运输轨迹的责任,如果联单运行和危险废物实际运输未同步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失去作用。因此先运行联单再运输危险废物或者先运输危险废物再运行联单均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

5.是否可以通过管道运输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可以通过管道运输。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取管道方式运输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和接受人应当分别配备计量记录设备,将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纳入相关台账记录,并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系统针对管道运输设置了具体功能,可以满足管道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求。

6.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是否还需要邮寄移出省跨省转移商请函及企业跨省转移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的相关要求,各地无需再邮寄移出省跨省转移商请函及企业跨省转移申请材料。目前,信息系统已完成相关功能的开发,可以实现移出省和移入省之间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函、企业跨省转移申请材料和跨省转移商请复函的线上交换,以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效率。

7.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时限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移出地)应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移出地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2)移出地初步审核与批复时限5个工作日。移出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同意移出的,向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接受地)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

(3)商请时限10个工作日。接受地应当自移出地通过信息系统发出商请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接受地不论是否在信息系统中接受商请函均开始计算时限),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函复移出地;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4)最终批准时限5个工作日。移出地应当自接受地通过信息系统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地不论是否在信息系统中接受商请复函均开始计算时限),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不同意转移的,应当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批复全部流程在时限内完成率已经纳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办理时限完成率不达标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扣减相应评估分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资料已可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接受地和移出地未及时接收移出地跨省转移商请和函复相关材料时,信息系统将对接受地和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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